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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2.1.1.3.2 视同应税交易的其他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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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一)自购自销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受托代理销售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B、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C、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二、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三、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四、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

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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