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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2.1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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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一、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及销售额为非货币方式的确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十九条)

【《解读与适用》:既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即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顺序。

本法突破上述述限制,采用“市场价格”确定,更能反映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状况。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仍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关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一是市场调查,税务可通过在线平台、实体商店和专业市场报告等渠道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了解相应货物或服务在市场上的典型价格范围;二是价格比较。税务机关通过比较不同疟疾和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可获取全面的市场价格信息,同时要考虑同一地区或相似条件下的价格差异;三是参考历史数据,查看过去的交易记录和市场数据,了解货物或服务的价格趋势,以确定是否存在季节性变化或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四是专业评估,尤其是对一些独特的或高价值物品。例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处位于偏僻地区的工业厂房。

税务机关在确定市场价格时还应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如商品质量问题、品牌知名度等、供求关系等

具体如何确定,是否仍沿用旧规则,还需通过下位法明确。】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销售折扣的处理(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

 

附注(一):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

四、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 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进行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 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案例“若乙未将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甲方,视为乙方未完成送货”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五、外币折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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