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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2.2.2.2 差额征税的凭证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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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上述凭证是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一目)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一目)

 

二、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一目)

 

三、缴纳的税款,

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一目)

 

四、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

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一目)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一目)

 

附注: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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