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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核定的情形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
二、核定的方法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一项)
(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项)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抵押并不转移标的物权属,J公司已开具发票并为张某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销售,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导致了少缴税款。J公司提出异议,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不服。为增强公信力,检查组提请宣城市物价局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认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该房产同期销售总价为3300万元,至此,J公司对价格认证结果表示接受。】
(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行业成本利润情况进行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项)
【《解读与适用》:本条是《增值税法》的反避税条款。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通常是指企业实际销售额远低于或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经营情况,存在虚假申报销售额的可能。
司法界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对该司法解释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税务机关会参考,有的税务机关则不会参考。
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行业调整,某些行业在特殊时期可能因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波动、技术革新或适用新政策条款等因素,引发销售额的大幅波动;二是不可抗力,当企业遭受诸如自然灾害、重大商情、政策限制等不可抗力事件时,企业运营状况可能会影响,进而出现销售额的大幅度变化;三是季度性因素,对于一些特定行业企业,其销售额会随季节变换而出现大幅波动,诸如旅游业和农业等;四是市场变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消费者偏好迅速转变,均可能导致短期内销售额出现大幅度波动。此外,还有鲜活商品、处理到期商品、季节性降价或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
无正当理由,指纳税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销售额异常情况的合理性,甚至故意低报销售额。常见情形包括,一是故意低报销售,二是虚构交易,三是账面销售与实际销售不符,四是习惯认定等
明显偏高,可能导致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西部地区优惠等。
核定销售额,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销售额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税收争议:企业破产重整中以股票清偿债务,增值税处理按法院裁定价还是市场价?】
【思考:销售额明显偏高,购买方税务机关可否核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若据此进行有关纳税调整似乎理由并不充分——详见:2025年1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案例: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纳税义务何时发生?其补缴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附注一: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
附注二:二手房评估价格争议问题
当前在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地税机关依据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建立二手房评估系统,判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杜绝“阴阳”合同,堵塞征管漏洞。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中,应继续沿用原二手房评估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首先利用二手房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在双方有争议无法协调时,再参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税总函〔2016〕18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