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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1 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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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 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  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长期资产在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之间发生用途改变的,按照改变当期的期 初净值计算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税收争议:租入不动产的装修费,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要划分抵扣税额?】

税收争议:兼营简易计税: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全额抵扣?】

:配了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如挖机,塔吊等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能全额扣除吗?

答:带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属于建筑服务,不能全额扣除,对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过,如未配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符合本条规定,可全额扣除】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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