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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2.5 其他特定项目的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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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4]167号第一条)

 

二、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

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一条)

 

三、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财税〔2015〕117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财税〔2015〕117号第一条第二款)

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财税〔2015〕117号第二条)

 

四、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总函[2013]642号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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