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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4.1.2.1 集成电路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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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23〕17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财税〔2023〕17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一):【追溯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税〔2023〕17号第四条)

 

附注(二):【出口业务不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一款)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二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三款)

附注(三);【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税〔2023〕17号第七条)

二、【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二条)

 

三、【当期抵减税额】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三项)

 

三、【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税〔2023〕1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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