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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3.1.2 个人转让著作权;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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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一)主要概念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一项)

2.技术咨询

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一项)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一项第一目)

(二)备案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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