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3.3.2.1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限额即征即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二):残疾人...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