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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4年收到一笔大额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项目。M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会计上确认递延收益,税务上申报为不征税收入。
税务部门依据M公司填报的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第三方信息(如财政补助台账)比对发现,M公司的递延收益变动率超过60%,且申报了不征税收入,但其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进行纳税调增,存在税务风险。
税务部门进一步对M公司的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并与财政、发改、科技、商务、工信、经合等六部门沟通,获取2024年度接受政府补助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M公司的政府补助资金,是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务部门要求M公司出具相应的资金拨付文件等资料,但M公司无法出具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无法提供财政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据此,M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针对M公司的风险疑点,税务部门对M公司进行纳税辅导,督促企业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最终,M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380.53万元、滞纳金2164.36万元。
——来源:2025年12月1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一、取得大额政府补助,有哪些涉税风险?
二、如何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上述风险?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