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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开展核查,依法查处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的10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6月,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由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6500万元。
酸枣仁销量“掺水”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内丘县蓉荣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增值税销项发票数据明显高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8户企业三年累计销售酸枣仁3446.79吨,金额高达9.96亿元。经查看8户企业的申报数据发现,企业从业人数2至4人不等,并且未见申报生产经营设备,企业生产规模与销售收入差距悬殊,这些异常情形引起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查看了8户企业税务登记情况,发现8户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交叉任职,存在明显关联特征。
检查人员随即调取了8户企业的税费申报数据和进销项发票的开具情况,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经核实,8户企业均是购进酸枣去除果肉进行破壳,产出酸枣仁后对外销售。但上述8户企业只有对外销售酸枣仁时才突击采购酸枣,甚至在1-2月非酸枣采摘季节大量购进酸枣,农产品收购票清一色“顶额连号”,这明显不合理。
上述8户企业人员混同、产成品产量与实际不符、农产品收购票异常……种种迹象表明,这8户企业存在重大虚开发票风险。
据此,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上述8户企业分别立案检查。
实地核查酸枣仁“变身”熟扁豆仁
初步掌握该8户企业违法线索后,检查人员对8户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发现,8户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厂区空无一人,生产设备静置未运转,无真实生产经营痕迹,与账面记载的产销业务形成鲜明反差。更令人震惊的是,现场堆放的打包“酸枣仁”看似规范整齐,实则暗藏猫腻。经检查人员开箱查验,发现部分包装物仅上层铺放少量真实酸枣仁掩人耳目,下层均填充打碎的枣核外壳,甚至直接用熟扁豆仁冒充酸枣仁。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询问8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结果,8户企业人员不仅含糊其辞,解释说员工提前放假所以才停工停产,更是躲避或拒绝回答冒充酸枣仁等问题。
检查人员又调取上述8户企业留存的销售合同,表面上看业务表述规范。但同步调取的购货企业留存的同款合同,发现购销双方对核心条款的记载出现矛盾,运输责任主体约定截然相反。检查人员结合相关证据,发现所谓“货物承运”纯属纸面操作,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依规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通过追踪百余个涉案资金链条发现,内丘8户企业收到购货企业资金后,先转入8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扣除开票费用,经多个个人账户中转,最终回流至付款方账户。
检查人员结合8户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货物运输情况及资金流转模式,基本确定了内丘8户企业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铁证面前承认虚开事实
检查人员依法向涉案人员出示证据并讲清法律依据,在多重铁证面前,内丘8户企业涉案人员最终承认其并未与受票企业实际发生酸枣仁购销业务,所谓的“业务”就是按受票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开票数量及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

经查,2020年至2023年,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67份,价税合计11.06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涉案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目前,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由内丘人民检察院向内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6500万元。
——来源: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