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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升超市(化名)原本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小荣(化名)。2023年10月20日,荣升超市办理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手续,成立荣升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化名),股东为夏小荣、王大勇(化名)。
2024年6月,荣升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作为荣升公司的乳制品供应商,天天公司多次催讨货款,均无果。
近日,天天公司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荣升公司、夏小荣、王大勇支付2023年11月后的未付货款和逾期利息。
对此,夏小荣表示,案涉货款发生在超市个转企后,相应货款应由荣升公司承担,而非其个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荣升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均与荣升超市一致。本案的“个转企”实际为两个过程,一是个体工商户荣升超市的注销,另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即荣升公司的设立。
由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变至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人格上发生了根本性质的转变,债务承限责任无法当然承继。即个体工商户荣升超市注销后,其原先的债权和债务均应由其原经营者夏小荣承担,而不应直接由荣升公司承担,但荣升公司需对2023年10月20日公司成立后的货款承担责任。
但荣升超市个转企后,其收款账户仍是夏小荣的个人账户,而超市公户则未见收款。根据夏小荣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其收款后多笔款项转至其名下其他账户或他人账户,对此未举证证明均用于超市经营,故法院认定夏小荣作为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天天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夏小荣应对荣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股东王大勇存在未按公司章程出资、抽逃出资或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形,故天天公司主张王大勇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荣升公司向天天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利息,夏小荣对荣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转型为企业,诚信经营,经营者不应利用个转企恶意逃废债务。作为合同相对方,在交易时,应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主体,并关注合同主体的类型变化,及时如协商变更付款方式、由原经营者加入公司债务等形式规避经营风险。
——来源:2026年5月2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