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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百万货款被“套路”
2019年,做粮油生意的供应商王某听从李某某建议,开启与三家“关联公司”的合作,双方形成“李某某统筹、任意一家公司代付货款”的交易惯例,未签订书面合同,三家公司呈现“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经营模式。合伙初期货款支付顺利,但自2022年2月起,三家公司开始无故拖欠货款,经王某多次催款,李某某均以“门店经营差”为由拖欠。直至2023年12月,双方通过电话确认累计拖欠货款高达105余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三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是否应当对涉案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四被告为逃避还款责任,提出多项抗辩,试图以“否认人格混同、拒绝核对欠款、要求王某额外举证”等理由混淆视听、规避义务。三家公司三重混同 四被告连带清偿欠款
经全面审理,吴中法院认为债权人提交的送货凭证、聊天记录、还款协商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四被告否认欠款金额但未提供反证,最终认定三家公司构成人员、业务、财务全方位人格混同,李某某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人员混同:控股+亲属关系+交叉任职,毫无独立边界
李某某分别对三家公司持股99%、98%、100%,即便其中一家公司变更登记,其仍以公司监事身份掌控决策权。三家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亲属关系,且共用业务对接人及财务人员,所谓“独立公司”,不过是换了个招牌而已。
业务混同:经营范围重合+统一管控,三公司实为同一主体
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承包大型超市柜台进行食品销售,且供货、结算均由李某某弟弟一人说了算,实为同一经营主体。
财务混同:资金混用+账目共管,财产不分你我
三家公司的资金完全“混着用”:混同支付货款、共用财务人员、混用超市回款,且同址办公,财产收支高度混同,所谓“独立财务”,不过是自欺欺人。
另外,李某某作为实控人,直接参与对账、承诺还款,滥用控制权逃债,应承担连带责任。吴中法院一审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王某货款105余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明晰法律红线 严守经营底线
本案是典型的横向人格混同逃债案,部分经营者误以为“多开公司”可规避债务,殊不知这种操作早已触碰法律红线。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在此提醒,企业经营者需严格区分关联公司法人地位,厘清人员、业务、财务边界,不得混同经营、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债,否则将与公司连带担责,既丢信誉又损利益。中小商户、供应商在交易中要注意明确主体、签订协议、留存凭证,遭遇恶意拖债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2026年5月2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