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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美发师。自2014年起,李某陆续在该公司统一管理经营的四家美发店工作并“投资入股”,共计支付十余万元“投资款”,每月领取“分红”,该款项与他的工资、提成混同发放。实际上,李某从未参与任何门店的经营决策。
2021年11月某天,公司负责人胡某通过微信通知李某到财务处签署三份《解除合作协议书》,协议内容写明: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李某的投资款折价返还;因门店尚欠顾客未消费卡内金额,而该部分李某已提前参与分红,故李某需按比例承担该部分债务并返还给公司。
三份协议中,“投资款折价金额”“顾客未消费卡内金额”“李某承担债务比例及返还金额”等关键数字位置均为空白。
李某心存顾虑,用手机拍下空白协议,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胡某询问。胡某回复:“没事的,走个流程,给别人看的”,并安抚称“不会坑你”。基于信任,李某未多过问,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签字后,其中一家门店仍在持续向李某发放“分红”。
2023年4月,公司与李某签订第四份《解除合作协议书》,该份协议内容完整、无空白,其中明确李某需承担相应“未消费卡金债务”16万元。
两年后,公司手持上述四份协议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共计偿还58万余元结算款及20万元违约金。直到此时,李某才发现,前三份协议原本的空白处均已被公司单方手写填上了数字。
公司主张,李某在协议上签字,代表其认可全部内容。李某则辩称,签字时关键内容均为空白,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与公司构成合伙关系;二是案涉《解除合作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核心在于“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李某仅投入资金、领取与工资混同的“分红”,从未参与经营决策,其身份实为公司员工,不符合合伙的本质特征。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合伙关系,李某没有法定的共担亏损义务。对于公司以“投资入股”为名转嫁经营风险的做法,法律不予保护。
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对于前三份协议,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对话截图与协议内容高度吻合,能够证明李某签字时核心金额条款均为空白,手写内容系公司事后单方面添加。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以“走流程”“不会坑你”等说辞诱使李某签署空白协议,李某基于被误导和信任而签字,其真实意思并非解除合作、承担债务。且协议签订后公司仍向李某发放“分红”,也印证了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公司未就“未消费卡金债务”提供客户消费记录、第三方审计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知晓或确认该金额。其在协议中单方填入的数字缺乏财务凭证支撑,属于恶意填补。因此,前三份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2023年4月签订的第四份协议,全文内容均为打印,李某亦签字确认了相应门店的盈亏情况,且未举证证明其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未按约付款,需承担相应“未消费卡金债务”及逾期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第四份协议对应的16万元结算款及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通常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意味着签字人愿意接受合同最终形成的内容约束,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不能以“签字时内容是空白的”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或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其他特别约定,足以推翻这种概括性授权的推定,那么签字盖章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本案即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被告保留了关键证据,证明了公司诱导、欺骗员工签署空白协议,合同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方系事后恶意填充,被告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因而获得了法律保护。
本案并非个例。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服务行业中,一些企业以“投资入股”“内部合伙”“分红激励”为名,让员工掏钱“入股”门店,成为名义上的“合伙人”。赚钱时,员工拿到的“分红”实际与绩效工资无异;亏钱或闭店时,企业却翻出协议,要求员工以“合伙人”身份承担顾客预付卡债务、门店亏损甚至装修费用,打工人稀里糊涂地背上了“老板”的债。本案判决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合同不是随意涂抹的画布,法律不保护以“合伙”为名转嫁经营风险的套路。
法官提醒:
对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企图利用“空白合同”“债务转嫁”等手段规避风险、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会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更将严重损害企业信誉和长远发展。劳动者应提高警惕,签署文件前务必逐条仔细阅读,确保理解全部内容,不要被“合伙人”的头衔迷惑,更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可通过拍照、录像留存协议签署时的原始状态,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沟通凭证,切勿因“赶时间”“信任朋友”“碍于情面”而草率落笔。
——来源:2026年5月2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