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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缔约国的工程承包公司或出租公司派遣来华人员的雇主判定问题的批复 (87)财税油政字第28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5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总局(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是针对外国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派人来华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劳务的情况作出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方国家的公司在华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或将其设备租给在中国境内作业的公司随设备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所派来华的人员。这类人员的工资、薪金应认为是派其来华的外国雇主支付的。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

198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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