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纳税所得额
1.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
(1)前款所称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二款)
(2)扣除项目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七款)
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四款)
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5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彩屯煤矿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
(1)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一款)
②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二款)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三款)
(2)核定方式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财税〔2000〕91号第八条)
(3)应纳税所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财税〔2000〕91号第九条第一款)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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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91号第九条第二款)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财税〔2000〕91号第九条第三款)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0〕91号第十条)
附注:投资者所得分配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0〕91号第五条第一款)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第一款)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第五款)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第二款)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第三款)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第四款)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第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