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A.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B.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
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款)
附注:转让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免税问题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