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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2)具体规定——(5)转让股权——(1)主要概念,不适用范围,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八、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主要概念

1.本办法所称股权

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

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二)不适用范围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三十条)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五条)

(四)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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