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征收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整理——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