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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5)各项扣除——(4)扣除标准——(16)资产损失——(2)证据资料——(5)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需进项转出的

 

(七)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

1.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第七条)

(1)存货盘亏损失

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六条)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③存货盘点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固定资产的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九条)

①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②固定资产盘点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③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④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⑤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第八条)

(1)毁损、报废或变质的存货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七条)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条)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条第一款)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条第二款)

③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条第三款)

④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条第四款)

⑤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条第五款)

附注: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A.损失部分的处理

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一条)

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二条)

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三条)

B.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的处理

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四条)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第九条)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第十条)

(1)被盗的存货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八条)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②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③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2)被盗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一条)

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②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③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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