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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税收优惠——(2)具体规定——(4)加计扣除——(2)残疾工资加扣:政策内容;加扣时间;适用条件;备查资料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一)加计扣除的时间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9]70第二条)

(三)主要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第一款)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财税[2009]70第三条第二款)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税[2009]70第三条第三款)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税[2009]70第三条第四款)

(四)备查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财税[2009]70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第四条规定,改为备查制]

(五)税务管理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财税[2009]70第五条)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70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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