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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工作。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坚持依法治税。
(国税发[2005]160号第二条第一款)
第 节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职能划转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八条)
二、具体事项
(一)征收机关的确定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二条)
(二)申报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国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石油特别收益金使用《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附件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三条)
(三)申报方式和减免税办理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四条)
(四)申报期限的顺延
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五条)
(五)汇算清缴
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六条)
(六)退库办理
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七条)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八条第二款)
第 节 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税〔2018〕161号第一条)
二、缴库科目
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财税〔2018〕161号第三条)
三、主要概念
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财税〔2018〕161号第二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8〕161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