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老小区(营改增前开工的)的车位出租
【节税实例】 甲房地产公司出租营改增前开发的地下车位,取得年租金100万元(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5万元。另外甲公司自乙物业公司购进地下车位管理服务(包括清洁、门禁等),支付管理费20万元,乙公司计提销项税额1.2万元。甲、乙两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6.2万元。
税收筹划:甲公司自承租人收取租金80万元,物业公司自承租人收取管理费20万元,新方案合计缴纳增值税5.2万元,节税1万元。
【法律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提示】 对客户需开具甲、乙两个公司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