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污染防治行业
【节税实例】 甲公司从事工业尾气排放监测设备的销售和售后业务,企业所得税适用法定税率25%。
税收筹划:若该公司将销售货物改为提供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保证设备正常可靠运行,不转移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假设满足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风险提示】 (1)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两种模式下有关设备所有权的风险负担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方法也有很大不同,需要统筹全盘考虑。(2)若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备清单,则销售服务模式下,购买方无法享受投资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优惠。(3)需符合文件规定的第三方防治企业的相关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