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从事境外仓储服务的企业
【节税实例】 甲公司在境外承租仓库,为中国的生产企业乙公司出口至国外的客户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服务价格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业务属于提供跨境仓储服务,享受免税优惠。但甲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8万元不得抵扣,相应转入营业成本。
税收筹划:若改为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服务价格212万元。相应地,乙公司提高对丙公司的出口价格。尽管甲公司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但通过转嫁税负,同时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净利润增加8万元。乙公司取得的仓储服务进项税额12万元通过出口退税得到了返还。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风险提示】 方案的调整需要甲公司、乙公司和国外客户协作进行。同时,乙企业出口价格应符合出口退税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