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房地产融资
【节税实例】 房地产企业自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中,只能计算扣除5%。倘若开发周期较长,存货周转较慢,往往实际利息支出远远超过计算扣除金额,造成项目实际盈利有限,而土地增值税增值水平较高的问题。
税收筹划:若通过信托通道,债权人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再贷款给房地产企业,信托公司按照简易计税3%缴纳贷款服务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据实扣除利息支出。
【法律依据】 国税函〔2010〕220号:“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金融监管对信托通道的监管越来越严,需要与信托公司充分论证可行性。以及信托合同需要明确不保本,否则可能需要在信托分配环节和信托运营环节,缴纳两道贷款服务增值税,增加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