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企业之间转让股权
【节税实例】 甲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转让股权,标的企业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投资成本1000万元,则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
税收筹划:若乙公司先利润分配1000万元,甲公司取得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再以4000万元价格转让,甲公司仅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
【法律依据】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风险提示】 乙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且实际支付红利给甲公司,否则存在筹划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