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农业产业化企业
【节税实例】 甲公司从事茶树的种植和茶叶的生产、深加工、销售一条龙业务,年销售额5000万元,年利润500万元。
方案一:设立一家公司,从事茶树的种植和茶叶的加工。由于精制茶不属于农产品,因此销售环节应当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且无进项税额抵扣,年应纳增值税650万,企业所得税也不能税收优惠,应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方案二:如果甲公司将茶叶种植环节剥离至另外设立的乙公司,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购茶叶原料,假设采购价2000万元,净利润200万元。则乙公司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仅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甲公司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同时加计抵扣1%,仅纳增值税450万元(650-2000*10%),企业所得税75万元[(500-200)*25%]。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风险提示】 甲乙公司之间的产品定价应公允,不得明显偏高;否则,会有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