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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第一款)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第二款)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
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详见:6.1.1 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
附注: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特定情形
(一)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规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规,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你局《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法规,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法规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37项规定,本文第一条中“6%”废止,第二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