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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代理进口[W用1] 的纳税人
以报关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三条)
二、承包承租[W用2] 经营的纳税人
(一)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
【典型案例:铁岭CX建材有限公司偷税案——虽然9份购销合同实际销货方是刘某、吴某,CX公司经理陈某属于居间“对缝”,但CX公司以自己名义与需方签订了购销协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自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并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购货公司给付其货款及违约金,能够认定CX公司存在销售货物的事实,应当认定CX公司具有缴纳税款的主体资格。】
三、资管产品的纳税人
[W用1]——以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W用2]一、以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方为纳税人
二、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