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一)文化服务
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一目)
(二)体育服务
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二目)
附注: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电瓶车、游船等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
(一)教育服务
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1.学历教育服务
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2.非学历教育服务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3.教育辅助服务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附注:代理境外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二)医疗服务
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
(一)旅游服务
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
(二)娱乐服务
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二目)
四、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四项)
(一)餐饮服务
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四项第一目)
附注1: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总局解读第十二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注2: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总局解读: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争议:烘焙食品行业,可否按餐饮业6%征税?】
(二)住宿服务
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公寓出租并服务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
五、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1]、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五项)
六、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六项)
附注:植物养护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
[1] 对城市的建筑外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和生产运输等的整洁、规范进行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