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
(财税[2012]39号附件4)
(财税[2012]39号附件5)
二、计算公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当期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第一条第二项)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附注: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下同)
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采用“购进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采用“实耗法”的,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附注(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②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目)
附注(2):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款第一项第一目)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款第一项第二目)
附注(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款第二项第二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款第二项第二目)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款第二项第三目)
附注(4):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册的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5):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综合分配率与实际差别较大的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后,如果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附件17),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税总函〔2020〕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申报表,另见:3.4 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
附注(6):以双委托方式的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附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下同)
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