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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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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相关税收政策,特制定以下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一、资格条件的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一条第一款)

(二)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通知正文第二条所列条件和本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一条第二款)

(三)经审核,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款)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一条第四款)

二、需报送的材料

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二条第二款)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款)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款)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二条第五款)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二条第六款)

三、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三条第一款)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三条第二款)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研发中心选项。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

 

 

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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