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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高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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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财税〔2016〕103号第一条第一款)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财税〔2016〕103号第一条第二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103号第二条)

一、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香水,香水精

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香粉

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口红

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指甲油

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胭脂

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六)眉笔

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七)唇笔

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

(八)蓝眼油

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

(九)眼睫毛

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项)

(十)成套化妆品

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3〕1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项)

二、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一款)

(一)雪花膏

是一种“水包油”型的乳化体。雪花膏品种繁多,按其膏体结构,性能和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为微碱性,微酸性粉质雪花膏及药物性和营养性雪花膏四类。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面油

又称“润面油”或“润肤油”,是一种强油性的“油包水”型乳化体,含有大量油脂成分,能起抗寒,润肤及防裂作用。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花露水

是一种芳香护肤用品,有杀菌,除臭,止痒和爽身效用。它是以酒精,水,香精等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花露水与香水的主要区别是:花露水香精用量少,在5%(含5%)以下,酒精用量多,但浓度低,且要加入少量桂皮油,藿香油等原料;香水香精用量大,在5%以上,酒精用量少,但浓度高。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头油

也称“生发油”或“发油”,是一种护发美发用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发乳

是一种乳化膏体护发用品,按其乳化体的结构可分为“水包油”型发乳和“油包水”型发乳。???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六)烫发水

是使头发卷曲保持发型的日用化学品。用于电烫(或冷烫)的叫烫发剂;用于冷却处理的叫冷卷发剂。定型发水也按烫发水征税。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七)染发精

又称染发剂,是用于染发,使头发保持一定颜色和光泽的产品。根据染料染发后保留时间的长短,染发精分为暂时性染发精,半永久性染发精和永久性染发精三类。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

(九)洗发水

又称洗发液或洗发精,洗发香波。一般采用硫酸脂肪醇的三乙醇胺与氢氧化胺的混合盐,十二酸异丙醇酰胺,甲醛,聚氧乙烯,羊毛脂,香料,色料和水作为原料。

洗发块,洗发粉应按洗发水征税。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

(九)香皂(包括液体香皂)

又叫化妆皂,是具芳香气味较浓的中高级洗涤用品。是以动植物油,烧碱,松香和香精等为主要原材料,在一定温度下经化学(皂化)反应而成。其花色品种较多,按其成分组成可分为一般香皂,多脂香皂和药物香皂三种。

征收范围为各种香皂。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项)

(十)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

指本类产品中列举品名以外的具有润肤护肤护发功能的各种护肤护发品。(此条于2006年4月1日失效)

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项)

附注:痱子粉,爽身粉不属于护肤护发品,不征收消费税

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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