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焰火 1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五条)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一款)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二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三款)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国税发〔1993〕153号第六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