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十条)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
二、高档手表 20%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十一条)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
三、游艇 10%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十二条)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三条第一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十三条)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四条第一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四条第二款)
五、实木地板 5%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十四条)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财税[2006]33号附件第五条第二款)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财税〔2006〕125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