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非居民企业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附注一: 所得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附注二: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释义: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二)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释义: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关于East BaIt公司间接转让杭州怡斯宝特面包工业公司股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税总函[2014]38号),具体详见:《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下)》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
(六)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
附注三:实际联系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附注四:关于征税范围的宣传提纲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国税函[2008]159号第六条第一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尽管登记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国税函[2008]159号第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