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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纳税人、分类、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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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定义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二、纳税人分类

(一)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一):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二):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三):境内居住天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

三、纳税人识别号

(一)概念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一条)

(二)用途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五条)

(三)生成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三条)

附注:“有效身份证件”

1、中国公民

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一款)

2、华侨

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二款)

3、港澳居民

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三款)

4、台湾居民

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四款)

5、永久居留的外籍个人

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五款)

6、工作许可的外籍个人

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五款)

7、其他外籍个人

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第六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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