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附注:来源于境内所得判定的一般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