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4项所得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5-9项所得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一)生产经营所得
1、计税方式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适用税率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转让合伙份额,税率是20%,还是35%?】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1、计税方式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2、适用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附注1: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
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附注2:香港投资者投资深交所A股的股息红利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财税〔2016〕127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税率表
(一)前四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1)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2)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3)预扣率表
①工薪预扣(同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②劳酬按次预扣率表
2、非居民纳税人
工薪、劳酬、稿酬、特许费税率表
(二)生产经营所得
1、正常经营税率表
(财税〔2018〕98号附件2)
2、临时经营附征率表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