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种日常奖金
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其它各种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
二、居民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一)范围与条件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一款)
2、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二款)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国税发〔2005〕9号第四条)
(二)计税方法
1、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三条)
附注: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换算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国税函[2005]715号第一条)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5]715号第二条)
三、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40%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一)范围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国税发[2007]118号第二条)
(二)计税方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本文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注:其他奖励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另见: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另见: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另见:
(四)高企、院校成果转化股权激励
另见:
(五)集体改制量化个人资产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