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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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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第483第十一条)

二、预算管理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国务院令第483第十二条)

三、解释机关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令第483第十三条)

四、执行期限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国务院令第483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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