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适用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江苏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
(苏政发[1986]172号第十一条)
二、执行日期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解释机关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江苏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
(苏政发[1986]172号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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