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一)购置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法》第二条)
(二)非应税车辆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
附注:农用车辆
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 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 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 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国税发[2002]118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附件5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本文第五条关于“变形拖拉机”征税的有关规定有效,其他条款废止或失效]
二、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
附注:征收次数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