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适用、违法责任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九条)
二、施行日期、政策衔接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