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概念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
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排污系数
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物料衡算
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二、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三、收入归属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四、其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