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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两税的计算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二款)
【讲解: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包括查补以前期间的?——应包括——依据:《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1)免抵税额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三条)
附注: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免抵税额的城建、教育费附加,不再补征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财税[2005]25号第二条)
(2)留抵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款)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六款)
附注:小规模纳税人更正以前一般计税的留低退税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二条)
【讲解: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算中,有哪些特殊规定?——3点:《总局解读》第五条:(1)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仅允许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3)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NOT在简易计税中扣除。】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讲解:留抵退税,需手工计算吗?——不需。《总局解读》第九条: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3)先征税后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六条第二款)
【讲解:上述“另有规定”,有哪些?——《总局解读》第九条:“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2、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三款)
【讲解: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怎么计算?——《总局解读》第三条:
计税依据=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
(1)实交增值税=应交(不含进口货物应交、接受境外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应代扣)-直接减免(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抵税额-留抵退税额(含前期未扣完的余额)
(2)实交消费税=应交(不含进口应交)-直接减免(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二)两税的剔除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四款)
附注:两税多缴的退还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市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县城、镇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其他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一):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税率确定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1、汇总纳税、实行预缴纳税的城建税税率确定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苏财税〔2021〕20号第一条)
【讲解:总分机构、代收代缴、实行预缴等“两税”,城建税在哪里缴纳?——与“两税”缴纳地点一致。】
【思考:如果总、分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有差异,如何执行?——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以及本公告之规定,分别适用税率。】
【思考: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市区,而生产经营所在地在乡镇,公司注册在乡镇,如何适用税率?——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以及本公告之规定,按增值税缴纳地点适用税率。】
【讲解: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市区,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如何适用税率?——分别适用:(1)在乡镇预缴时,用乡镇的税率;(2)在机构计算实缴时,按市区——NOT补差——依据:详见申报表】
【提示:烟草公司,市、县两级的增值税实行汇总计算,就地预缴;而消费税由总机构汇总纳税(依据:财税[2009]84号第二条第八款)——导致两税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不一致、消费税,】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税率的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苏财税〔2021〕20号第二条)
附注(二):行政区划的确定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第一款)
附注:行政区别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讲解:行政调整后,何时适用新税率?——《总局解读》第七条:纳税人完成变更当月的下一个申报期内】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