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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

二、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

附注:申报表

  详见:6.3.4 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申报资料——增值税附征  

6.1 一般规定(纳税时间、地点等)——消费税附征

三、税款扣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八条)

四、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九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十条)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

【讲解:增值税、消费费如立法后,城建税的征管是否相应变化?——《总局解读》第八条: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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