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
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税函发[1990]1162号第三条第二款)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国税函发[1990]1162号第三条第三款)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出台,原文废止]
三、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四、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增值税法规汇编“5.2.2 军转干、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五、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详见:耕地占用税法规汇编“4.1 小微企业减免税”
[总局解读: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六、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七、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税发〔2008〕46号第三条第三款)
九、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十、防疫捐赠
参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十一、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八条)
附注: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
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