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制企业的条件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印制企业的确定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印制地点
四、印制程序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下达通知
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接受承印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二条)
(三)验收保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五、发票防伪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全国统一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纸质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防伪专用品管理
1.建立健全严格的防伪品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督促普通发票防伪品定点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防盗安全措施,防止内外勾结,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国税函[2007]1057号第一条)
2.严格防伪品生产计划和销售的管理。
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帐。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国税函[2007]1057号第二条)
六、发票监制章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七、发票文字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八、发票换版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